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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商標案終結,蘋果公司也不能吃獨食
2021-10-29 21:14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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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國經(jīng)濟周刊》 特約撰稿人 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主任 熊智

(本文刊發(fā)于《中國經(jīng)濟周刊》2016年第19期)

經(jīng)典案例:

蘋果在中國輸了一場令全球關注的“IPHONE”商標官司

原告:蘋果公司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件類型: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

原告訴求:在中國獨占“IPHONE”商標,要求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案件核心:蘋果在中國注冊的“IPHONE”商標核定使用分類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新通天地所擁有的“IPHONE”商標,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等商品上。蘋果如請求新通天地“IPHONE”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只能通過證明蘋果的“IPHONE”已馳名,從而使其受保護范圍突破注冊的商品類別。

判決依據(jù):本案中,新通天地所擁有的“IPHONE”商標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制繩索等商品上。蘋果的IPHONE手機于2007年6月才問世,并于2009年10月起才在中國大陸正式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

判決結果:駁回蘋果公司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著蘋果不能在中國大陸獨占“IPHONE”商標。蘋果所擁有的“IPHONE”商標,只能在其注冊時的核定使用范圍——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等商品上,即國際分類第9類內使用;新通天地獲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歸屬。

判決后外界反應:眾多國外媒體報道蘋果公司商標案敗訴一事,有的甚至將其與蘋果公司業(yè)績下滑等信息放在一起加以評述,指其正在中國遭遇“滑鐵盧”。

判決后最新情況:蘋果通過國外媒體表示強烈不服,表示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iPhone”的誕生幾乎與蘋果無關

當世人在緬懷史蒂夫·喬布斯(Steve Jobs)先生時,不僅記住了他的偉大創(chuàng)造,同時還把他和“iPhone”密切關聯(lián)在一起,“iPhone”成為了與他人生不可分割的符號。

然而,卻很少有人注意過,史蒂夫·喬布斯先生當年做夢都想從美國思科系統(tǒng)公司(CiscoSystems, Inc.,下稱“思科公司”)獲取“iPhone”商標的使用權,卻一次又一次遭到思科公司高管查爾斯·吉安卡羅(Charles Giancarlo)的無情拒絕。直到蘋果公司最后不得不以發(fā)布iPhone產品的方式來尋求與思科公司對簿公堂,謀求通過訴訟和解的機會取得iPhone商標的事實占有。

可以說,“iPhone”商標自它誕生以來,就充滿著傳奇,也從來沒有逃離過訟爭。因此,發(fā)生在蘋果公司身上的第一次有關“iPhone”商標權利的訴訟,不是發(fā)生在中國,更不是蘋果公司控告別人侵犯了它的“iPhone”商標權利。恰恰相反,是蘋果公司通過侵權的方式而獲取了“iPhone”。

2007年1月10日,思科公司宣布已正式向美國加州北部地方法院遞交了對蘋果公司的訴訟申請,以阻止蘋果公司侵犯、蓄意復制并使用思科公司的注冊商標“iPhone”。

《福布斯》網(wǎng)絡版曾援引問答網(wǎng)站Quora的內容刊文介紹蘋果公司如何從思科公司獲取“iPhone”商標的使用權,以下為鳳凰網(wǎng)發(fā)布的文章摘要:

與思科接洽獲得iPhone商標事宜時,蘋果規(guī)模要小于思科。因此,思科當時負責此事的高管查爾斯·吉安卡羅(Charles Giancarlo)知道,他在談判中占有上風。但是,喬布斯擁有他自己的“現(xiàn)實扭曲力場”(reality distortion field,意指喬布斯強大的氣場)。他多次通過電話與吉安卡羅洽談獲得iPhone商標事宜,但屢遭拒絕,吉安卡羅稱對此沒有興趣。但是,喬布斯沒有放棄,經(jīng)常每天多次通過電話與吉安卡羅聯(lián)系。

喬布斯在打消耗戰(zhàn)。他甚至在情人節(jié)下午6時給吉安卡羅打電話,問他,“你在家能收電子郵件嗎?”這讓吉安卡羅感到不可理解,喬布斯嘗試讓吉安卡羅煩躁。

喬布斯稱,從技術上說思科已經(jīng)失去iPhone商標權,因為它沒有使用該商標。吉安卡羅仍然拒絕了喬布斯的要求,稱他對向蘋果許可iPhone商標沒有興趣。隨著iPhone發(fā)布日期的臨近,喬布斯沒有放棄,反而增加了與吉安卡羅通電話的頻次。他最后表態(tài)稱蘋果將發(fā)布iPhone,與思科對簿公堂。

iPhone發(fā)布后,思科提起了訴訟,兩家公司的律師和高管坐下來進行談判。據(jù)悉,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是,蘋果將使用思科的設備升級其網(wǎng)絡,換取使用iPhone商標的權利。

對蘋果來說這是絕妙的談判策略,因為即使沒有達成協(xié)議,蘋果在升級網(wǎng)絡時也會使用思科的設備。因為蘋果已經(jīng)在使用思科的設備。喬布斯在談判中可能威脅換用Juniper Networks的設備,這將是雙輸?shù)木置。這使得吉安卡羅認為他從交易中受益匪淺,而實際上喬布斯幾乎免費獲得了iPhone商標。(編譯/霜葉)

由此可見,“iPhone”商標并不是蘋果公司的原創(chuàng)智慧和理所當然的知識產權。甚至,通過訟爭實現(xiàn)商業(yè)目的歷來并不為蘋果公司所不齒。

蘋果將官司打到中國

眾所周知,蘋果公司一開始并不做手機,而是做電腦類產品。所以,蘋果公司在2002年的時候,在中國大陸僅僅注冊了電腦類的“IPHONE”商標,并運用于計算機硬件、軟件等商品上。恰恰在這個時候,中國本土的漢王公司開始研發(fā)智能固話產品,推出了“e-phone”和“i-phone”等產品,并且在2004年申請注冊了“i-phone”商標,注冊的商品種類包括移動電話。

2007年間,蘋果公司推出了“iPhone”手機,但卻沒能進入中國市場,那時候,在中國市場買不到“iPhone”手機。據(jù)說原因之一便是手機類“i-phone”商標權屬于漢王公司,而“iPhone”商標與“i-phone”商標屬于近似商標,因此蘋果無法注冊。

2009年,蘋果公司提出了購買漢王公司的“i-phone”商標,雙方達成“i-phone”商標轉讓協(xié)議。隨后,2009年10月起,蘋果公司的“iPhone”手機在中國大陸正式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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