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15-07-2020-0015-1 生成日期: 2020-08-27 發(fā)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
發(fā)文字號: 教學函〔2020〕8號 信息類別: 高等教育
內容概述: 教育部印發(fā)《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
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教學函〔2020〕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現將《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教育部
2020年8月24日
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yǎng)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yè)知識,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創(chuàng)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yè)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yè)素養(yǎng)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yè)(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yè)、本科畢業(yè)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yè)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含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單獨考試由具有單獨考試資格的招生單位進行,考生須符合特定報名條件,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單獨命題或選用全國統一命制試題。
推薦免試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部分高等學校按規(guī)定推薦的本校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及其他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考生,經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直接進行復試考核的選拔方式。
第七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及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zhí)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yè)方式分為定向就業(yè)和非定向就業(yè)兩種類型。定向就業(yè)的碩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yè);非定向就業(yè)的碩士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yè)。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guī)定和辦法,發(fā)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部署全國招生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ǘ⿻瑖矣嘘P部門制訂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并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jiān)督、指導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ㄎ澹┕冀M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贫ㄍ泼夤ぷ髡,下達開展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并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ㄆ撸┙M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并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
。ň牛┲笇Ф酱儆嘘P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qū)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相關考試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zhí)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guī)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guī)定,報教育部備案并組織實施。
。ǘ┟鞔_本省(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置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qū)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ㄈ┙M織本。▍^(qū)、市)招生單位制定發(fā)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yè)目錄。
。ㄋ模┙M織并做好試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指導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試題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開展監(jiān)督檢查。
。ㄎ澹┳龊每忌畔⒌陌踩C芄ぷ。
。┰O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guī)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ㄆ撸┙Y合本地實際需要,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
。ò耍┤尕撠煴镜貐^(qū)考試安全工作,及時處置與本地區(qū)有關的考試安全突發(fā)事件。。▍^(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省(區(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九)按有關規(guī)定開展招生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并對本地區(qū)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與管理。
。ㄊ﹨f調并監(jiān)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對招生單位錄取結果進行政策審核。調查處理本地區(qū)考試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問題。發(fā)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ㄊ唬└鶕忌暾,對招生單位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ㄊ┮婪ňS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三)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ㄊ模┳龊眯鹿诜窝滓咔榉揽毓ぷ,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